第一条 开放课题面向国内从事山区相关研究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各单位。凡具备申请条件的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开放课题的申请者应得到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
第二条 开放课题申请应符合工程中心当年发布的开放课题申请通告,其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开放课题的资助范围。
第三条 开放课题申报者在相关领域有较好的研究积累,并具有副教授以上技术职称或已获博士学位。
第四条 开放课题研究预期研究成果主要为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第五条 开放课题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
第六条 开放课题的确定,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工程中心学术委员会审查,并经中心主任批准后立项。
第七条 经批准的开放课题,申请者应根据该课题批准的资助金额和研究期限,提出详细的研究计划。
第八条 在课题实施一半时间后,课题研究人员应向工程中心提交课题中期进展报告,学术委员会对报告审查后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需改变或推迟计划,应征得学术委员会的同意。
第十条 课题研究执行过程中若偏离原计划方向,学术委员会将予以指正,不服从者,工程中心主任有权中止开放课题的使用。
第十一条 课题结束后,应于三个月内结题,并向工程中心提交课题档案,包括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研究报告、以及相关的原始资料。逾期不按要求提交者,取消今后申请开放课题的资格,并向其工作单位通报。
第十二条 课题研究人员在开放课题资助下取得的成果,由工程中心与课题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发表的论文应在作者署名后并列署以双方单位名称。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结题时,项目课题组应有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本领域的较高水平的刊物上发表的与项目相关的论文至少4篇;普通项目结题时,项目课题组应有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本领域的较高水平的刊物上发表的与项目相关的论文至少2篇。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鼓励开放课题的承担者来本中心交流。交流期间,工程中心将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鼓励开放课题承担者利用本中心的仪器设备开展研究,工程中心给予开放课题承担者同本中心的固定科研人员同等优惠的设备使用权。
第十六条 对成绩突出的课题研究人员,工程中心将通过追加课题经费的方式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课题的资助金额,每年核查一次,专款专用,年度结算。。
第十八条 课题经费开支的范围如下:
1、实验材料制作和测试费;
2、设备费(含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使用费);
3、资料费(含论文发表、学术会议注册等费用);
4、调研/会议差旅费;
5、劳务费。
第十九条 利用开放课题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办公用品等归本工程中心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或转让。
第二十条 课题经费的各项开支标准,均按现行国家和河北农业大学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项开支均应按时在河北农业大学财务处报帐和结算。课题结束后,课题研究人员应及时作出经费使用决算。